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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巧延诉讼时效 合法债权获支持
来源:李培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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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巧延诉讼时效 合法债权获支持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的群众忽略诉讼时效的作用,也不懂得充分利用诉讼时效的中断,往往吃了大亏。2010年10月18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知法懂法,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在诉讼时效和证据保全这两方面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其债权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2008年6月21日,被告苏某向原告马某借款40000元,当时仅仅口头约定还款期限,没有任何凭据,还款期限到后被告迟迟不还,但也没有否认欠款事实,眼看诉讼时效快过,平时前去催款也没有留下证据,无法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断事由,到2010年3月12日,原告早已做好起诉准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为了稳住被告并获得充分证据,借口家人不放心,要求被告出具一张欠条回家交差,于是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据》一张。后又经多次追讨被告仍不还款,原告遂于2010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肆万元及逾期利息。

    在实践中,除了让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起诉债务人等方法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外。债权人为了证明自己提出过还款的要求,如果对方不配合,也可以向公证处申请送达公证。以快递形式向债务人提交催款函,公证员对债权人的上述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向债权人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这样既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也维护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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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五象大道339号阳光新城蓝波湾6栋2单元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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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培东
  • 执业律所:
    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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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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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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