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东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送“小三”高额分手费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来源:李培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9
浏览量:529
丈夫送“小三”高额分手费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丈夫在外与他人生养子女,并赠送房屋、珠宝等财物给对方,妻子知道后一纸诉状将“小三”告上法庭。法院对这一起返还原物纠纷进行审理后判决“小三”向配偶返还房屋首付款、补偿款及珠宝购买费共76万元。

    宁某与李某是夫妻,两人收入颇高,家庭生活富裕且安定。然而结婚多年后,宁某在网上认识了年轻貌美的吴某,不久两人就进行了不正当交往,并生育一个儿子。由于吴某脾气暴躁,两人口角不断,宁某打算与吴某分手,然而吴某提出要一套房子。2010年3月,宁某帮吴某在南宁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签订当天支付首付36万元。同月,宁某便与吴某签订《分手协议》,载明:房屋首付及贷款由宁某支付,产权归吴某所有;宁某补偿吴某60万元,现已支付35万元;宁某为吴某购买的珠宝、首饰全部归吴某所有;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再无任何关系。然而妻子李某知道此事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吴某返还房屋首付款、珠宝购买费及补偿款共计76万元。

    原告李某诉称,宁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并向吴某赠送大量财物,其行为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属于无权处分。被告吴某辩称,宁某对夫妻共有财物享有一半的处置权,即使要返还,也只能返还一半。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珠宝购买费为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宁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李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吴某返还;夫妻财产尚未分割时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李某有权要求吴某全部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向李某返还房屋首付款、珠宝购买费、补偿款等共计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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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培东
  • 执业律所:
    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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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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